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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查办案件工作制度

部门:纪检监察处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6/11/30 9:42:01 人气:45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查办案件工作制度

为严肃办案工作纪律,提高学院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水平,加强办案人员素质建设,规范办案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学院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处参加处理信访和案件初查、调查、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办案人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坚持原则,服从领导,秉公执纪,不徇私情,严于律己,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三、办案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查清问题,惩治腐败,减少损失。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四、办案中要切实维护党章和《宪法》赋予党员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五、查办案件必须由两人以上承办,并明确一名主办人员,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案件主办人员必须做到:

(一)及时制定周密调查方案;

(二)及时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三)牵头负责完成案件调查所需的所有程序,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

六、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二)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透露相关情况;

(三)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四)在公共场所谈论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带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等。

七、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处室各项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办案之际委托当事人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二)向当事人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物品,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收受当事人赠送的有价证券及各种礼品;

(五)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为当事人说情;

(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八、案件取证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案件调查取证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严禁一人单独取证;

(二)所取证据必须真实、客观;

(三)谈话笔录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言行、思想,不得随意增加、删改,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得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更不得以办案人员的意志取代当事人所谈的情况;

(四)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做到收取原物、原件。对于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应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并有原件保管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五)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并由出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对于证人要求对原证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证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六)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证据,必须认真审核。

九、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在做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十、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于不构成违纪的,可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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