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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修订)

部门:纪检监察处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6/9/30 9:43:05 人气:69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修订)

一、总 则

(一)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加强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办结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务院最新《信访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范围

(二)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对学院党组织、党员和各系、处、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向学院纪委反映检举、控告、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四)承办纪委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拟定信访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六)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教育疏通劝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的正当民主权利。

三、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七)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掌握纪检监察信访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八)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纪律、不徇私情,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九)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坚持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实事求是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工作中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心。

(十)秉公执纪,敢于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及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十一)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党的纪律,不在工作以外的场合谈论信访问题和各类机密;不允许将检举、控告人反映的问题泄密给任何人。

(十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办案效率。

四、信访工作纪律

(十三)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隐瞒事实真相,不徇私舞弊。

(十四)严格保守秘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准将调查人、证明人及材料内容告诉来信来访人及有关人员。

(十五)信访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

(十六)维护检举人、控告人、被检举人、控告人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各种信访资料,及时收存,严格保密。

五、接待群众来访工作

(十七)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首先了解来访人员的一般情况和来访目的,填写来访登记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十八)对来访人员检举、控告的问题,认真做好笔录,并由来访者签名,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

(十九)对反映重大问题,涉及面广和疑难案件等需领导接访的,应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安排接访;需要回访的,要及时对信访人进行回访。

(二十)对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访者,要做好解释工作,介绍到有关部门反映。

(二十一)对来访者检举、控告或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仍无理纠缠者,要进行劝说教育。

六、信访工作程序

(二十二)登记。将信访者和被检举、控告人的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按要求进行登记。重要问题的信访件应填写主要信访摘要及信访件,送领导阅批。

(二十三) 呈批。填写《信访问题呈阅表》并附有关信访原件及《信访登记表》报送有关领导阅批,凡署名寄院领导的信件直接送至有关院领导本人阅批。

(二十四)办理。根据领导签批意见,需要办理的案件,制定方案,保证质量按期办结。

(二十五)结案。对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做出处理的,将其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申诉人并听取意见。对匿名检举、控告的问题,必要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六)归档。做好存档工作,案件处理完毕,按来访类别整理相关材料并及时归档。

七、信访工作报告制度

(二十七)信访工作报告

每年向学院纪委报告一次信访情况(包含工作总结)。

(二十八)信访信息报告

1.报表。《受理来信来访工作情况统计表》,每年汇总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

2.信访信息。通过来信来访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反映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重要性的信息。

(二十九) 结案报告

1.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检举人、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者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4)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2.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

(1)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者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单位审查的意见。

3.上报案件材料份数。按上级部门的要求报送案件材料的份数。

八、附则

(三十)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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