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党纪法规 > 正文

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部门:纪检监察处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6/9/30 9:35:32 人气:104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关于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的制度,进一步推动学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 本试行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二、 议事决策机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构是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院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三、 决策程序。根据有关法规和党内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

(一)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要提交教代会讨论并审议通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中层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前,要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四、 议事规则。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按照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五、“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

1.重大事项决策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问题;

(3)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措施等重要事项;

(4)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委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问题;

(5)党委管理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成员的确定和调整;

(6)学院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分配办法的确定和审核;

(7)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特殊人才引进等;

(8)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9)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以及纪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

(1)学院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提拔干部人选的决定;

(2)学院管理的处级、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

(3)院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和推荐;

(4)全国、自治区、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和任职推荐。

3.重要项目安排

(1)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3)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额度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

1.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2.学院行政基本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具体规章制度,年度行政工作实施意见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3.学院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人事、财务、后勤、产业等方面改革的基本方案和实施办法,研究改革时间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或解决办法;

4.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兴办产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和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讨论决定有关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办法;

5.学院年度基建实施计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落实、调整建设经费等;

6.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

7.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8.教师、行政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和奖惩;

9.行政管理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成员的确定、调整和相关制度建设;

10.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和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11.除需要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的议题外,研究确定学院行政部门提交的其他议题,审批其重要请示和报告;

12.其他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 “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组织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七、 监督检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按规定时限将实施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及相关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和考核,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把“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对不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视造成后果的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集体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为了增强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效率,必要时,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可列席党委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列席院长办公会。对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也可通过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协商、酝酿、沟通,为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正确决策提供参考。

十、系、处级单位,凡涉及“三重一大”内容的,参照本试行办法,由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中共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        

 


本文网址:http://jijian.hlbrzy.com/show.asp?id=3888
更多>>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