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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部门:纪检监察处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7/3/30 9:36:46 人气:31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维护党纪政纪,进一步加强党风校风建设,保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中纪委颁布的有关党内条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不断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 学院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是负责学院内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委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遵循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根据党章规定,学院纪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做出维护和贯彻执行党纪的决定,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保证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协助党委搞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根据党章规定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党纪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五)协助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对党员的处分。

(六)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七)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建议。做好“校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八)加强纪检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九)会同党政办公室,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遵守纪律和民主法制等教育。配合组宣部搞好干部的考核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纪委书记工作职责

(一)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根据上级纪委和学院工作部署和要求,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定期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三)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院贯彻执行和党委工作决策与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五)接待和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重大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问题,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组织协调查处,对受处分的中层干部和受处分的党员进行谈话教育。

(六)落实干部谈话制度。其中对中层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应安排在该干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进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一般应安排在对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完成之后进行;干部诫勉谈话和信访反映谈话,必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

(七)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调动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发挥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作用。

(八)组织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它主要文件。

(九)组织纪委干部学习上级组织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十)承办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交办的事宜。

第八条 纪检监察处工作职责

(一)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组织、协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二)制定工作计划,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三)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转。

(四)加强宣传教育职能,开展经常性党风廉政建设的电化教育和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研究、探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和理论。

(五)检查院内各部门及干部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的情况,维护党的纪律、团结和统一,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六)协助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纠正不正之风。

(七)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保护群众正当利益,维护党员正当权利。

(八)监督、检查学院确定的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以及校纪校规的情况;对招生考试、教育收费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仪器设备、物资、图书采购等依法监督。

(九)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处处长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纪委书记抓好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责。

(二)负责纪检监察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的起草及有关文件材料的落实。

(三)负责纪检监察处工作范围内的制度体系建设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宣传党员干部廉政教育计划,起草廉政教育文件,抓好党员干部廉政学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五)按照上级要求,抓好对学院权力运行岗位依规行使工作权力的监督检查;协助纪委书记做好党务校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学院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七)负责接待日常廉政信访工作,受理对纪检、监察范围内对象的检举、控告,做好登记;协助学院纪委调查处理纪检、监察范围内对象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违法乱纪、失职渎职、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行为。

(八)协助学院纪委对招生、考试、就业、人事、财务、物资设备采购、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监察及专项调查工作。

(九)全面负责纪检监察处的工作。对学院党委、行政实行报告制。

(十)负责开展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有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参与组织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

(十一)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抓好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十二)完成学院党委、行政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

(二)忠于本职工作,按时参加纪委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纪委工作的重要事项,讨论和决定纪委权限内的党员违纪案件。

(三)切实履行纪委的“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讨论决定纪委重大事项时,严肃认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发挥个人在纪委集体领导中的作用。

(四)熟练掌握和运用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掌握运用执纪监督的“四种形态”,完成具体分工职责。

(五)密切联系群众,勤于调查研究,讲真情,说实话;及时掌握了解全院及相关的系、部、处的党风党纪情况和党员思想动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纪委汇报。

(六)及时向所在部门(党组织)传达上级和学院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各系、部、处的党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七)经常与各级党组织的纪检委员沟通情况,研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完成学院纪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自觉学习贯彻《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九)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公正清廉,遵纪守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自觉遵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党委、院党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率和模范。

(十)积极认真地完成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干部谈话

第十一条  依据《党委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选拔任用党委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建立完善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诫勉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

一、廉政谈话的种类

(一)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即对所有新上任的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在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话:即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提醒谈话;

(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即对有错误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四)信访反映谈话:即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责成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写出整改措施。

二、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是针对新上岗的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进行的廉政教育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进行《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2.对该领导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3.明确该领导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谈话:是针对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进行的提醒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

2.检查该领导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政准则》,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工作建议;

4.对该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

(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是针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多,有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本人转达;

2.听取领导干部本人的说明;

3.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诫勉,并提出要求;

4.责成该领导干部限期进行改正和自查自纠。

(四)信访反映谈话:是针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对所涉及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2.听取领导干部本人的说明;

3.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

4.责成被反映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所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三、谈话方式和责任人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一般应采用单独进行的方式。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时,可将同一部门新上任的领导干部集中在一起谈话。

廉政谈话由学院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出面进行谈话,必要时也可请党委负责同志一起进行谈话。学院纪检工作人员负责谈话记录,并将谈话内容,登记在《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上,作为廉政档案归档。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协助学院党委抓好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工作。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定期进行对照检查。

第十三条 协助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包括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学院和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经济案件;严重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案件;在招生就业工作中违反规定,营私舞弊的案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影响恶劣的案件。

第十四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堵塞漏洞,使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协助党委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纪条规,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和推广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表彰和宣传廉政勤政、模范执行党纪政纪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报典型违纪案例,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第十六条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协助党委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抓好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要集中时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调查研究工作

(一)调查研究的主要任务: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调查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如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调查研究如何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探索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二)调查研究的方法:深入基层,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个别谈话等形式,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把握事物的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用改革的精神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抓好调查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及时把调查研究的成果用于实践,指导工作。

第五章  效能监察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是指监察部门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能力和效果的监督检查。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在于加强各部门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公正地管理行政事务,保证政令畅通,决策正确,管理科学,行为规范,不断提高部门工作的效益与质量。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工作必须遵循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规范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政令贯彻执行情况、部门决策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

第六章  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

(一)纪委委员、纪检监察专职干部应具备如下条件:党性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党纪条规,勇于同一切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对党和人民有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各项办案纪律,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办事公道,刚直不阿;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学习,努力做到知全局、懂教育、懂经济、懂法律,精通纪检监察业务。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

(三)纪检监察干部要明确职责定位,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做到忠诚于党,善办铁案,做干净、担当的卫士。

(四)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充分认识自己的光荣使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2013年12月实施,2017年3月修订。

                          中共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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