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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

部门:纪检监察处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6/9/21 9:17:17 人气:23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深入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要求,注重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教职工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及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促进学院事业科学发展。

(四)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 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

(五)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院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抓好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

(七)学院党委及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学院党委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院各项中心任务。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3.针对学院实际,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根据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5.履行监督职责,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坚持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制度。

6.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不断加强作风建设,防止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项目招标、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严格按照集体讨论的决策程序进行。

9.领导、组织并支持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等监督执纪部门开展工作,健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确保纪检监察人员依法依规高效履行职责。

(八)学院纪委的责任

学院纪委是执纪监督专责机构,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学院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纠正、惩处等工作。

(九)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学院党委书记是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会,专题研究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形势,部署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康发展;坚持完善并严格执行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坚持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教育和监督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开好院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做到有针对性的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领导并支持学院纪委履行职责。

2.学院院长是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院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坚持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坚持和完善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督导健全完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学院行政职能部门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直接负责所分管的班子成员及所分管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3.责任对象:院级副职领导,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分管部门中层领导干部。

(十)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协助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监督责任;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研究,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根据党委部署,定期研究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行政提出改进建议;抓好责任对象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充分发挥职代会、纪委委员的作用,定期向他们通报情况,征求意见,领导查处学院范围内违法违纪的线索与案件;有计划地对处级以上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2.责任对象:纪委委员、分管部门中层领导干部。

(十一)学院副院长、院长助理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经常了解、检查和监督所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经常进行廉政教育,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防范措施;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惩防机制;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重大问题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学院纪委汇报;组织分管部门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参加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定期向党委书记、院长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2.责任对象:分管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

(十二)学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处部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负责抓好本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制定本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推动落实。

3.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4.按照惩防体系建设的要求,经常分析本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认真解决并有针对性的制定防范措施。对本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线索、违纪案件要及时上报学院党委、纪委,并负责初查。

5.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推荐选拔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做到党务、校务公开。

6.认真开展以树立优良学术道德为核心的学风建设教育,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于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7.认真组织开好本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学院党委、纪委通报情况。

8.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组织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9.责任对象:同级领导干部副职及本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科级干部、全体教职工。

(十三) 各系、处、部党政领导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配合和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第十二条各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在负责分管的工作中,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向本部门正职反映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苗头性问题。

3.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带头廉洁自律。

4.责任对象:分管范围内的全体教职员工。

三、责任考核

(十四)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由上级领导部门负责。

(十五)每年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各院级副职、各系、处、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末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院党委领导。

(十六)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学院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处、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按《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时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十七)领导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要写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并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八)各系、处、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总结报告,由主管院领导签字,报学院纪委审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学院党委批准。

领导干部考核情况(含个人小结和民主评议结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表)由主管院领导签字,报学院纪委审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学院党委批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存入中层干部廉政档案。

(十九)经学院党委批准后的考核意见要及时向被考核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反馈。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向学院纪委反馈整改实施情况。

(二十)在每年的考核工作结束后,学院党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上级纪检部门。

(二十一)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当涉及到院  级领导时,党委书记或院长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四、责任追究

(二十二)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相对应的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或学院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安全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带病提拔,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放任、纵容、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人事、财经、基建工程、招生、就业、物资设备采购、学籍管理等纪律和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5.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十三)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二十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二十六)学院党委、纪委负责对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和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的执行,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纪检监察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十七)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学院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五、附 则

(二十八)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十九)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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